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55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东七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吉东,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夏薪淇,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超,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兵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东七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丁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东七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东七埠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善东
人民陪审员 毕建章
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丛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