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080号原告郑路敏,女,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可纯,男,满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路敏诉被告张可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路敏撤回对被告张可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路敏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