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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37号

成辉与被告新疆军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辉,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37号

原告:成辉,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华信博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汶宏,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廷全,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汶宏,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成辉与被告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