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37号
原告:成辉,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华信博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汶宏,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廷全,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汶宏,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成辉与被告新疆军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