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1129民初78号原告吴金明。被告许建明,又名许明。被告许金虎。
原告吴金明诉被告许建明、许金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盖了彩钢房,经结算,被告共欠50120元工程款,被告出具条据后,一直未给。
被告辩称,对工程的平米数无异议,但对单价有异议,具体是多少,由于自己未经手,不清楚,愿意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许建明一次性支付原告吴金明工程款人民币205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张征平
审判员 杨福平
审判员 杨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