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9民初78号

吴金明与许建明、许金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金明,许建明,许金虎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1129民初78号原告吴金明。被告许建明,又名许明。被告许金虎。

原告吴金明诉被告许建明、许金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盖了彩钢房,经结算,被告共欠50120元工程款,被告出具条据后,一直未给。

被告辩称,对工程的平米数无异议,但对单价有异议,具体是多少,由于自己未经手,不清楚,愿意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许建明一次性支付原告吴金明工程款人民币205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张征平

审判员  杨福平

审判员  杨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