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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181号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181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