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181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建成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181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