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418号
原告:胥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朝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祥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