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4418号

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胥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418号

原告:胥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朝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祥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