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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62号之一

刘力楠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力楠,姜玉平,王献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力楠,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姜玉平,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献金,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

原告刘力楠与被告姜玉平、王献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205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玉平、王献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力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玉平、王献金给付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2053号执行证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

代理

审判员  廖 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