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683号本院在执行费玉乾与陆友望、宫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田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人111836.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友望(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宫世云(女,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