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579号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21-29号。负责人王剑雄,经理。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国贸中心A座3406室。负责人王亮,经理。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七层E座。法定代表人刘亚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7元,由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光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