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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401号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401号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2014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01118**变型拖拉机,沿北部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马鞍街道南京鑫森农业科技园门口时,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厉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赔偿且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胡元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