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
被执行人:翁中伟,男,1975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翁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綦法民执字第01802号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翁中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翼
审 判 员 陈晓
代理
审判员 申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