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阳奎,男,汉族。被执行人虞荣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阳奎与被执行人虞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阳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分批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虞荣军偿还借款本息3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虞荣军偿还申请执行陈阳奎借款本息34000元、执行费410元。因被执行人虞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虞荣军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闫分理处(原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照川信用社王闫分社)账号为2708033601109000254806内的存款34000元。扣除执行费410元,剩余案件款3359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陈阳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明
审 判 员 李 晴
代理
审判员 孔庆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