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13执23号

杨艳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艳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茹,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位于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10号。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总经理。带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带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1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6日移送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杨艳茹执行款69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带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1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697.50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 长 国

审判员 万 树 良

审判员 宁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海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