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89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亮亮,赵永红,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建华,男。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监字(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行政处罚。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平国土监字(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未向被执行人合法送达,尚不具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