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波。被执行人汪星。申请执行人张月波与被执行人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月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星立即偿还借款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星现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月波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高京汉
审判员 陈映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