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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20号

高建龙、钱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建龙,钱华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龙,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钱华东,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高建龙与被执人钱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笫0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钱华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建龙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龙应受偿12500元,未受偿125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钱华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建龙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第027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秋灵

审 判 员  陈万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