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马付星。被执行人张猛。被执行人滕平明。本院在执行马付星与张猛、滕平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