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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699号

马付星与张猛、滕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付星,张猛,滕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马付星。被执行人张猛。被执行人滕平明。本院在执行马付星与张猛、滕平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