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1016-2。
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迎湖工业园西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1998354-6。
法定代表人:王前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前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吴国贤,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钱志国,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滨江苑53号楼(自南向北)一、二层1-13室房地产进行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不接受上述房产抵偿债务,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斌
代理
审判员 谢发亮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