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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365号

原告刘宝义与被告王云清、刘占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宝义,王云清,刘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365号原告刘宝义,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清,住平泉县。被告刘占武,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义与被告王云清、刘占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