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365号原告刘宝义,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清,住平泉县。被告刘占武,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义与被告王云清、刘占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