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60号原告谢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好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302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来自
谢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60号原告谢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好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302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