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兰。被执行人王娜。刘延兰与项新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王娜在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刘延兰人民币32500元。因王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刘延兰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5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小汽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且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王娜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宇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