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和,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汪永国,男,1963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胡晓和与被执行人汪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汪永国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我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人员布控及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人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截至今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05号案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晓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