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660号原告杨某,女,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被告樊某,男,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阳光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晓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朴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