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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1660号

杨某与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660号原告杨某,女,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被告樊某,男,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阳光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晓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朴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