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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649号

李艳与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镇四街金昌里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武。李艳申请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三义齿轮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均有抵押,短期内无法处理,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锡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