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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05号

李小燕与彭军强、程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燕,彭军强,程桂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05号申请人李小燕。被执行人彭军强。被执行人程桂保。申请执行人李小燕与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小燕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燕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军强、程桂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燕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