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3070号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际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余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赫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