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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督24号

邹小普、盘县黄什煤矿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邹小普,盘县黄什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0222民督24号申请人邹小普,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珠东乡左坡村,注册号520000000095116。代表人张小虎,系盘县黄什煤矿投资人。申请人邹小普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尚欠其工资11118元为由,要求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支付下欠的工资111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邹小普工资11118元,并承担申请费26元(申请费已由申请人邹小普预交,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应将其所承担的申请费连同邹小普的工资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邹小普)。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于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董文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