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杨某,性别:××。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 裴治文
审判员 唐海龙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