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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092号

杨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杨某,性别:××。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  裴治文

审判员  唐海龙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