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建军,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玉宅,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中,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建军与被上诉人洛阳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89号民事判决。解建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建军及委托代理人彭松、被上诉人洛阳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志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