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54号申请人王辉,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鄂温克族,无业。被执行人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鑫,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石洪军,男,成年,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天瑞,男,成年,汉族,无业。2016年5月25日本院受理了王辉申请执行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洪军、杨天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给付给王辉案件款3.817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35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马宗国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