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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354号

王辉与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洪军、杨天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辉,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洪军,杨天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54号申请人王辉,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鄂温克族,无业。被执行人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鑫,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石洪军,男,成年,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天瑞,男,成年,汉族,无业。2016年5月25日本院受理了王辉申请执行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洪军、杨天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莫旗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给付给王辉案件款3.817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35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马宗国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