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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072号

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与葛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海市五星涂料厂,葛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072号

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上林工业区。

负责人:杜加真。

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伏利。

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为与被告葛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