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072号
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上林工业区。
负责人:杜加真。
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伏利。
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为与被告葛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临海市五星涂料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