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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杨加本与被执行人柏兵、赵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加本,柏兵,赵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杨加本,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柏兵,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趣,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杨加本与被执行人柏兵、赵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加本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竹

审 判 员  边德柏

代理

审判员  王兆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泽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