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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324号

张文柱与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柱,周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1324号原告张文柱,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勇,男,汉族,1974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张文柱诉被告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5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4日至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徐昆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柱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跟着被告干活,2011年5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显示:周勇下欠工程款50145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35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周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以欠款为本金,期限自2011年6月2日至支付之日止,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