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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216号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冲、贾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冲,贾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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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216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郭金冲,男,52岁,1963年12月28日,地址:南皮,被告贾福强,男,50岁,1966年1月7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冲、贾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四日

书记员  武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