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216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郭金冲,男,52岁,1963年12月28日,地址:南皮,被告贾福强,男,50岁,1966年1月7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冲、贾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四日
书记员 武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