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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恢12号之三

辛希、贾昱妍与王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希,贾昱妍,王金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恢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辛希。申请执行人贾昱妍。被执行人王金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希、贾昱妍与被执行人王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潼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锁应赔偿辛希、贾昱妍车辆损失费86809.8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价格认证费500元、申请执行费1300元。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辛希、贾昱妍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王金锁所有的车辆进行变卖。该车辆现已变卖成交。现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执恢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