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76号罪犯寻孝湘,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寻孝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4年7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19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寻孝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系病犯,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8.4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寻孝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寻孝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