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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2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王某、马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王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王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龙

审判员  许建民

审判员  赵永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福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