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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财保46号

黄某与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财保46号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罗某。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G×××××号车辆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施伟自愿以其所有的京P×××××号车辆为抵押,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车辆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继恒

审判员  于景艳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