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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执23号

星苑房地产公司与拉美商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阳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市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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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2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星苑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3652-2。法定代表人李祖丰,星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拉美商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79056267-2。法定代表人郑飞,襄阳拉美商业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星苑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拉美商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经查,被执行人襄阳拉美商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星苑房地产公司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化

审判员 刘泽震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