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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337号

崔卫防与李廷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卫防,李廷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337号

申请人:崔卫防,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李廷肖,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应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廷肖在银行的存款****元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春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