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高珍。被执行人刘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珍与被执行人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洋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2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