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22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舟,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