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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80号

刘新昌与李生财、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昌,李生财,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昌,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生财,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新昌与被执行人李生财、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刘新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生财、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新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生财、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新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生财、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