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988号原告梅广新,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岳志,男,5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岳咏峰,男,3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梅广新与被告岳志、岳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梅广新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广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梅广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