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1988号

原告梅广新与被告岳志、岳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梅广新,岳志,岳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988号原告梅广新,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岳志,男,5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岳咏峰,男,3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梅广新与被告岳志、岳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梅广新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广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梅广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