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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339号

王曾勇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曾勇,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339号申请人王曾勇,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府城路61号。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王曾勇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整体拍卖,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正在办理资产过户和制定案款分配方案,上述事项短期内不能办理完毕,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间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朝波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楚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