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柳长吉。申请执行人李锁宏(又名李锁红)。申请执行人张托托。申请执行人罗亚镇。申请执行人王多兄(又名王岩)。申请执行人罗建强。申请执行人李菊鹅。被执行人魏祥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祥胜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魏祥胜没有房屋、工商登记投资权益、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祥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魏祥胜于2016年4月5日前清偿劳动报酬柳长吉94**元,李锁宏3344元,张托托1610元,罗亚镇5616元,王多兄1010元,罗建强6284元,李菊鹅2332元,总计2963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柳长吉、李锁宏、张托托、罗亚镇、王多兄、罗建强、李菊鹅在本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魏祥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魏祥胜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永宏
审判员 马晓东
审判员 杜江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