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刑更1171号

张文生犯抢劫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1171号罪犯张文生,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沙湾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文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61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生减去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伍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