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336号原告黄绍治,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绍喜,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治诉被告黄绍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绍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绍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