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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0273号

王伟与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273号原告王伟,男性,年龄31。被告李强,男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