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273号原告王伟,男性,年龄31。被告李强,男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金萍 百度搜索“”
王伟与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273号原告王伟,男性,年龄31。被告李强,男性,年龄4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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