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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4刑初77号

被告人魏某洪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魏某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4刑初7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洪,绰号“魏三某”,男,1968年3月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1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洪犯盗窃罪,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魏某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洪从孙家坝镇骑摩托车到思南县城,将摩托车停放在思南短途客车站后,在思南县城金丰市场至城北街菜市场路段的人行道上,采用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艳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799元的“魅族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800元人民币卖给同村村民徐某广。2016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洪从孙家坝镇骑摩托车到思南县城扒窃,走到思南县城金丰市场对面退休医师医院楼下人行道处,采用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庆背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酷派牌”手机盗走,藏匿于自己在思南县孙家坝镇街上的出租屋内。2016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洪从思南乘坐客车到印江县城扒窃,走到印江县城西园开发区茶城菜市场内,采用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代某萍上衣左侧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594元的“小杨树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00元人民币卖给同村村民魏某江。当日,魏某洪在该菜市场内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兰背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从扒窃的钱包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758元,将钱包和包内其他物品丢弃在徐兴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车厢内。被害人代某萍、吴某兰财物被盗后,当即向印江县公安局报案,印江县公安局通过排查,发现是被告人魏某洪作案。2016年1月15日10时许,当被告人魏某洪再次到印江县城西园开发区茶城菜市场内实施扒窃时被印江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抓获,当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洪取保候审期间,于2016年2月13日再次到思南县城扒窃,于同年2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魏某洪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758元,三部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吴某兰、田某艳、王某庆、代某萍。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洪无异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魏某洪的供述;被害人田某艳、王某庆、代某萍、吴某兰的陈述;证人徐某广、杨某花、魏某江、余某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收)条;印江县公安局关于魏某洪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魏某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魏某洪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洪犯盗窃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洪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情节较为严重,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前,因本案被印江县公安局羁押的十七日,应当折抵其刑期十七日。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齐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绍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